【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时间:2020-12-07     阅读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厅、经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一)煤炭中长期合同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十三五”期间,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不断健全,“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得到广泛认可,签约履约率稳步提升,产运需各方有效衔接,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实践表明,煤炭中长期合同为推动上下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全国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和能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煤炭中长期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订的执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有明确数量和价格机制的煤炭购销合同。电煤合同单笔数量不低于20万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合同不低于10万吨,经铁路衔接确认运力并签订诚信履约承诺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五)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六)及早完成年度合同签订工作。供需双方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主动沟通,加强对接,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提前做好运力配置计划,保证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产运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供需双方在合同谈判期间,要确保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不得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
  (八)中长期合同要有量有价真实有效。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
    (十)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中长期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归集合同履约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十二)汇总签约履约信息。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录入供需双方合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合同汇总工作,并及时送国家铁路集团衔接运力。配置铁路运力纳入重点监管的合同供应方要在2021年1月底前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录入合同,供需双方均要在线签订诚信履约承诺,没有签订履约承诺的一律不予确认。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最终确认的重点监管合同及时向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共享。
  (十三)加强铁路运力保障。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运力统筹,按要求及时做好运力衔接工作,加强合同审核,优先为有明确数量和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配置运力。日常执行过程中,优先兑现中长期合同运力,为合同执行提供稳定可靠的物流保障。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落实好中长期合同的各项要求,不得利用市场供需形势和行业优势地位签订不对等合同。大型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规范签约行为,增强履约践诺意识,主动承担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促进全国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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