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时间:2020-12-09     阅读量: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统计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精神,切实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开发利用河湖砂资源,加快推动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全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环境承载力因素,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统筹推进河湖砂和机制砂科学规划布局。实行严格的开发管控措施,构建绿色开发模式,将河湖砂资源开发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切实加大机制砂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机制砂产业有序绿色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市场主体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砂石产业发展。强化组织协调与指导,着力加强砂石市场供需平衡政府调控,促进供需有效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保障需求。根据各地河湖砂、岩石、采矿废石、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分布情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重点项目等建设用砂需求,着力增强供给体系对需求的适应性,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实现资源精准保障。

二、合理开发利用河湖砂资源

(三)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落实。严格落实《江西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中下游干流河道和鄱阳湖采砂规划(2019-2023年)》,市县所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规范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规范和优化许可、开采管理。按照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依法报批的采砂项目环评文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总结推广部分地方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破解河砂开采中的“小、散、乱”和管理难的问题,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依法增加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加快全省河(湖)砂资源储量及具体分布情况的勘测,依法依规做好河砂资源丰富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争取释放更多可采区。适时启动规划河道内保留区转可采区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转化为可采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力度。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扩大疏浚砂利用范围。对经批准的河道航道疏浚或整治项目,所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省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航道和防洪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赣交建管字〔2019〕44号)和省水利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砂保障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9〕108号)依法依规确定。依托重点航道整治工程,可依法依规试点项目投资主体经营疏浚砂石模式,由项目投资主体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监管,落实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全过程监管责任,推动航道治理与河砂开发利用双赢。探索推进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试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推动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32号)。支持南昌建成全省机制砂产业研发中心。赣州探索省内机制砂产业绿色发展新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宜春、吉安、上饶充分依托矿山资源优势,布局一批大型企业,在保障本地区建设需要的基础上,为周边萍乡、新余、景德镇、鹰潭等河(湖)砂资源严重不足地区提供有效供给。九江、抚州适度发展机制砂作为补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快形成机制砂优质产能。对机制砂企业依法登记,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研究制定机制砂产业规范标准,强化新建、改扩建机制砂项目规范管理。鼓励发展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努力培育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推动机制砂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支持引导机制砂生产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用砂质量要求定制生产适销对路专用产品,培育机制砂应用市场,促进机制砂在全省各类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推动机制砂产业绿色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有关要求,大力推动机制砂行业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开发式治理的方式,对废弃石矿进行恢复治理,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支持机制砂石企业有效回收和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石粉,打造一批绿色企业。鼓励和支持机制砂石企业积极采用清洁化生产工艺和先进开采技术,建设一批绿色发展基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强化要素支撑和保障。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等河(湖)砂严重短缺的地区,应加快出让砂石采矿权,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支持和引导地方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实施标准引领,加强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围绕生产、环保、节能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形成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支持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十一)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支持水泥、铁矿等具备矿山资源的企业充分利用采矿废石及选矿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替代新开采矿石资源在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应用。推动河(湖)砂严重短缺地区,加快利用废石、矿山尾矿生产机制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十二)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支持南昌重点发展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的再生机制砂产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和监管,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地要严禁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四)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因地制宜引导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轻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市场监管

(十五)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砂石质量监管力度。实行河砂统一开采管理的地方要加强对国有砂石公司的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加强对机制砂石行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通报机制。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砂石的进出口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十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将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信息纳入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强化河道采砂联合整治。抓好《关于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赣水政法字〔2020〕4号)落实。加强河道采砂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快推进“智慧水政”项目实施,在长江干流、五河一湖等重点水域全面实施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尽早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智慧水政”应用体系,提高执法效能。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严格管控辖区内长江沿线采砂活动,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维护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长江健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

(十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砂石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实施机制砂规划实施有关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强化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用砂保障。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当地砂石市场确属无法满足用量需求的或项目建设对用砂有特定质量要求的,由省重点工程用砂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必要时采取一事一议应急开采保障,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的有关要求进行充分专题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和许可。(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项目主管单位)

(二十一)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在确保河道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省砂石供求情况。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附件: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您的需求

提交你的需求,享受一对一服务

扫一扫  关注我们

Copyright © 政府资金申报_可研报告代写_项目立项申报服务_江西诺驰咨询 版权所有 备案号:赣ICP备20005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