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时间:2020-10-22     阅读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14日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促进我省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建设任务
(一)加强规划布局。根据石油天然气有关规划和国务院明确的各环节各类主体储气能力建设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项目清单。(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县(区)对照国家部署的储气目标任务要求,按照“自建应急,集中调峰”原则,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当地储气任务和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并纳入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集中建设为主,分期分批有序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从源头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城镇燃气企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指导督促,持续推进)
(二)明确重点任务。严格按照国家任务目标要求,紧抓天然气储备重点项目建设,多措并举落实储备能力,力争2020年底,全省储气能力达到1.75亿立方米。一是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重点项目建设。抓紧完成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一期工程整改任务,保障安全平稳运行。重点支持和加快推进湖口液化天然气(LNG)储配项目二期工程前期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开工建设。稳步推进樟树地下盐穴储气库前期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建设。(省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九江市、宜春市、樟树市、湖口县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协调推进落实)二是提高市县及城镇燃气储备能力。各地按照到2020年市、县(区)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用气量,细化目标任务和责任,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服务等形式履行储气责任,落实储气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负责,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督促落实)
二、创新运营模式,健全投资回报渠道
(三)创新储气设施运营模式。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率先推行独立运营,实现储气价值显性化,形成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相关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四)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对于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受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委托承担的储气量,其应急储气服务价格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协商定价,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应提供第三方认定的调峰应急储备建设和运营成本情况;通过季节性价差购销的储气量,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五)完善价格疏导渠道。支持市、县(区)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其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的成本可纳入天然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其通过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合建共用储气设施,按比例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鼓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建立淡旺季价格挂钩的中长期合同机制,形成合理的季节性价差,营造储气设施有合理回报的市场环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三、深化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市场交易
(六)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推进储气设施、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对于储气设施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并保障运输,确保储气设施应急调峰能力充分发挥。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公平开放,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储气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积极引导天然气交易。引导储气设施销售气量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引导非民生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市场价格,形成合理季节性价差。(相关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
四、落实支持政策,保障储气设施建设
(八)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分期分批建设的储气设施,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且需严格按照项目控制标准审核用地规模。鼓励市、县(区)政府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储气设施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持续推进)
(九)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在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出台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并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安排投资补助资金。2020年底前,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平均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的3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推进)
五、压实主体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十一)严格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已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进行清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增加城镇燃气企业履行应急保供、储气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对储气能力不达标或不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履行职责的城镇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加强对各市、县(区)及相关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和储气责任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落实,持续推进)对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区)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制定储气能力建设目标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多方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原则上按股比确认储气能力,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既有或补充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得重复计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储气设施是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增强供应保障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我委牵头起草了《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近期印发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五部分十二条,坚持问题导向,从加强规划布局、创新运营模式、深化体制改革、落实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部署的储气目标任务要求,各地按照“自建应急、集中调峰”原则,以集中建设为主,分期分批有序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从源头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同时,紧抓天然气储备重点项目建设,多措并举落实储备能力。
(二)创新运营模式,健全投资回报渠道。明确推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模式,储气设施应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竞争形成。支持市、县(区)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任务,其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合建共用储气设施,按比例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销售价格合理疏导。
(三)深化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市场交易。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储气设施连接主干管网,管道运输企业优先接入、优先保障运输。同时,积极引导天然气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市场价格。
(四)落实支持政策,保障储气设施建设。从土地、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提出多项支持政策,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激励企业加速补足储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要求各地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给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服务,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等;对重点地区保障行政区域内3天用气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
三、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是在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对国家《实施意见》及相关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为我省加快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了细化实化,注重与相关国家政策衔接,每一项任务都提出了我省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明确了具体责任单位。二是突出了重点任务,确定了全省及市县燃气储备能力目标,明确了天然气储备重点建设项目。三是突出了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储气投资企业以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城镇燃气企业可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或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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