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19-02-28     阅读量: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直单位,赣江新区经发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9〕23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日

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积极向民间资本推介有吸引力的重点领域项目,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工作原则、安排标准等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的区域范围。聚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项目建设。包括:(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经验的地方。(2)民间投资增速同比加快前5名的地方。(3)公开推介项目数量和落地率综合排名前5名的地方。

(二)支持的行业领域。聚焦投资规模适度、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对民间资本吸引力强的市政、交通、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重点包括:铁路、高速公路、枢纽机场、物流、园区综合开发(包括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污水垃圾处理、水利、旅游、养老等。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中西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项目。具体条件:(1)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投资后当年能够开工。(2)当地政府公开推介,且已依法依规与民营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3)民间资本发挥主导作用,项目资本金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50%或相对控股。(4)对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补短板领域,有较强示范作用和影响力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补短板领域的方式创新性、突破性较强的项目。

第五条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中、西部地区不超过地方政府承诺注入资本金的30%、40%。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的要求,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公开推介、进展调度的分层管理机制,每年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在公开推介清单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地方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成效、公开推介重点领域项目等情况,按照第四条确定的区域条件,明确拟支持地区名单。列入名单范围的地区可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安排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第九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审核手续,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年内必须开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申请文件。各地应当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从项目的示范性、引导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剔除不符合条件项目,形成当年备选项目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备选项目清单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切块规模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在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期限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三条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重大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按月调度,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9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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